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了适应无线电产业发展的趋势,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降低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制造企业生产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允许以电子化显示的形式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以下简称核准代码)。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具有显示屏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设备的显示屏不可拆卸;
(二)须为用户提供如何显示查看核准代码的操作指南;
(三)用户不需要特别的条件(如接入密码等),就能显示查看核准代码;
(四)该设备不需要特殊的附件或附加条件(如安装SIM卡等),就能显示查看核准代码;
(五)该设备满足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二、采用电子化显示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须在其产品的独立外包装和使用手册中登载该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
三、采用电子化显示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制造企业,须确保核准代码不能被第三方篡改或删除。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