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部门 |
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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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称 |
处罚种类 |
备注 |
经信部门 |
1 |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按时报送资源综合利用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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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 |
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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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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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生废弃物的企业有条件利用而不利用废弃物,又不支持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利用或者不服从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利用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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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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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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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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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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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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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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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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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 |
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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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盗窃电能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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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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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干扰无线电业务 |
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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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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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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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具备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不执行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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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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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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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
责令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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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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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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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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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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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
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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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用电用户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
责令改正,警告,中止供电,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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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
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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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违反《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不利用粉煤灰或者煤矸石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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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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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 |
责令停止作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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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
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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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供电企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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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成品油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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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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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供电企业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 |
责令改正,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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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实施强制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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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 |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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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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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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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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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
责令停止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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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电力企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
责令改正、责令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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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公共机构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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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公共机构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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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公共机构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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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公共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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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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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公共机构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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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公共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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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公共机构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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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 |
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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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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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未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责令限期缴纳,收回无线电频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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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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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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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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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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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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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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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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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设备,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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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 |
警告,没收设备,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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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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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煤炭经营企业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
责令限期改正,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
66 |
煤炭经营企业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
67 |
煤炭经营企业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 |
责令限期改正,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